
以合伙投资为幌子行骗 男子获刑十二年三个月
明知自己并非将借款用于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却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铤而走险,走向违法犯罪深渊,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杨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据悉,2019年8月4日至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杨某以经营手机、茅台酒生意项目为由,采取口头和书面协议方式,与被害人廖某、白某、王某、黄某达成合伙投资协议,约定由被告人杨某负责具体经营事务,被害人按约定获取投资收益。
被告人杨某在收取四被害人的投资款后,并未实际开展合伙投资协议约定的经营事项,而将被害人黄某的投资款用于协议约定之外事项,共骗得四被害人5238672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2386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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