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人非法销售处置废旧电池1.4万余吨 分获刑罚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旺、周某民等7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由被告人李某旺、周某民、韩某贤、朱某良、李某强、李某浩6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38974.2元。
2016年底,被告人李某旺陆续纠集被告人周某民、韩某贤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租用6个仓库,对非法收购来的废旧铅蓄电池进行砸碎拆解,获得废铅板。此外,其还先后租用7处厂房,将废铅板炼制成铅锭,以此销售获利。其收购的废旧铅蓄电池主要来自江西宜春、抚州以及湖南、福建等地,数量达1.4万余吨,其中3000吨是从被告人周某华处收购的。2019年9月,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将某炼铅点查获,现场查扣冶炼生产设备1套、铅锭46.82吨、废铅板33.42吨等物。经鉴定,非法拆解、冶炼行为造成土壤铅、砷严重超标和大气污染,污染土壤645.92立方米,累计排入大气环境中的含铅烟尘量2.899吨、二氧化硫量36.28吨,共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38974.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旺、周某民等6人非法采购并处置的废旧铅蓄电池达14000余吨,且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周某华非法销售废旧铅蓄电池给被告人李某旺等人进行非法炼制铅锭,后果特别严重,其7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李某旺、周某民、韩某贤、朱某良、李某强、李某浩6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各被告人在该案中的作用、悔罪态度以及主动缴纳了全部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费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宣判后,7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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