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阳律师-遇到看守所无故拖延安排会见,该如何解决?
律师在申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若遇到看守所无故拖延安排会见,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维护自身的会见权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
在某起合同诈骗案件中,律师赵某按照规定向看守所提交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等材料,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孙某,但看守所以 “工作繁忙”“系统故障” 等理由多次拖延安排会见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四十八小时期限。赵某没有被动等待,而是首先与看守所负责人进行沟通,明确指出看守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规定,要求看守所立即安排会见。在沟通无果后,赵某向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会见申请记录、与看守所沟通的记录等,请求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接到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并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最终,看守所及时安排了赵某会见孙某,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合法证件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看守所无故拖延安排会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律师的会见权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律师在遇到此类情况时,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执法活动具有监督职责,能够依法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落实。
律师建议当遇到看守所无故拖延安排会见时,律师首先要保持冷静,与看守所进行积极沟通,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明确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争取看守所主动纠正错误。若沟通无效,律师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借助法律监督机关的力量解决问题。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律师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会见申请材料、与看守所沟通的记录等,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持。此外,律师可以关注当地关于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更准确地依据法律和规定进行维权,同时也可以通过律师协会等组织反映情况,寻求支持和帮助。
在某起合同诈骗案件中,律师赵某按照规定向看守所提交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等材料,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孙某,但看守所以 “工作繁忙”“系统故障” 等理由多次拖延安排会见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四十八小时期限。赵某没有被动等待,而是首先与看守所负责人进行沟通,明确指出看守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规定,要求看守所立即安排会见。在沟通无果后,赵某向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会见申请记录、与看守所沟通的记录等,请求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接到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并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最终,看守所及时安排了赵某会见孙某,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合法证件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看守所无故拖延安排会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律师的会见权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律师在遇到此类情况时,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执法活动具有监督职责,能够依法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落实。
律师建议当遇到看守所无故拖延安排会见时,律师首先要保持冷静,与看守所进行积极沟通,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明确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争取看守所主动纠正错误。若沟通无效,律师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借助法律监督机关的力量解决问题。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律师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会见申请材料、与看守所沟通的记录等,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持。此外,律师可以关注当地关于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更准确地依据法律和规定进行维权,同时也可以通过律师协会等组织反映情况,寻求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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