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判处缓刑的判决应由谁做出?

东阳刑事律师解答受贿罪判缓刑,应按照法院审判程序判决,不一定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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