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东阳刑事律师解答实体要件需明确
1、明确封存对象。适用主体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被发现犯罪行为或是在判决时,罪犯已经年满18周岁,也必须作出封存决定。
2、明确封存内容。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审判卷宗等各种案卷材料,是必须予以封存的。
3、明确封存范围。如在校未成年学生犯罪,司法机关对所在学校的老师与同学、居住地的群众也不得透露。
4、明确封存效力。一是严格限制犯罪记录查询;二是前科报告义务免除;三是记录查询后封存效力不变。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后,对于原有犯罪记录仍保持封存状态。
程序设计要可行
1、犯罪记录封存启动。法院作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判决时、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同时作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决定书》。
对于犯罪记录。封存是原则,允许查询是例外。办案机关履行侦查职能,可依职权申请查询;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才能进行查询。
2、查询犯罪记录审核。首先,需要查询的单位向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机关提出申请,说明查询内容、对象、原因等;其次,犯罪记录封存机关对查询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讨论决定,作出审批意见并出具《同意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告知书》;再次,被查询未成年人没有犯罪记录,或查询主体不符合“特殊情况”规定的,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书》进行答复。
3、犯罪记录封存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同样具有法律监督权,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查询单位履行保密的情况、查询所得信息的使用是否在规定范围等进行监督。违反上述情况的,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应发送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制止违规行为;要求相关单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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